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138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432120.52元及利息(以843212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杨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8482120.52元及利息(以843212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62元,减半收取37181元,由被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鹏、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