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6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4662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强、张秀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202.96元及利息(1、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按年利率12.702%计算;2、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按年利率12.702%的1.5倍计算;3、以68091.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702%的1.5倍计算;4、以6720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702%的1.5倍计算。);二、被告曹绪明、蒋知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实际清偿后向被告侯强、张秀迎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侯强、张秀迎、曹绪明、蒋知心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5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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