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一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6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4791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一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2654.28元及违约金(以1344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以1144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以9449.92元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660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660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但不得超过原告诉请标的额3006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计809元,由被告焦一洪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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