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81民初1585号
案号
(2021)冀0481执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广涛货款528800元;二、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广涛利息(利息以528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相应时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2020年6月10日,总数不得超过80000元);三、驳回张广涛对沙河市鑫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8元,减半收取4944元,由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利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823201703082
登记机关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大杜村村西、规划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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