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3********6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5)枞执字第00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养泽、章峰、彭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得友20万元货款的利息188000元;二、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左养泽、章峰、彭丑民、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5-21 |
发布时间 |
2015-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