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7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4民初3881号
案号
(2021)湘0524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王海权、李菊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利息5886元(计算2020年10月10日止),2020年10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所约定的利率上浮30%计息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王海权、李菊连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 000元; 三、由被告王鑫、彭丹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王海权、李菊连、王鑫、彭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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