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1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46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吉利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被告关正辉、刘燕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关正辉、刘燕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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