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307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9235.63元及违约金(以2029235.6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7500元;二、被告林树怀、徐效银、方玉兰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方军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中被告宿迁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9235.63元代偿款分别在582092元限额内向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4元,由被告宿迁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林树怀、徐效银、方玉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