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690141.37元;5二、被告朱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3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5931元,由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朱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