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臧勇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2492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臧永、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淼代偿第5页/共6页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元,保全费9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89元,由被告臧永、于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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