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2民初568号 |
案号 |
(2021)皖1722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台县金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4241.1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合计244241.19元;二、被告石台县金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200元;三、被告金涛、金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被告石台县金林木业有限公司、金涛、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