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民终3510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二、赵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张波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张波负担153元,由赵富强负担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张波负担306元,由赵富强负担2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