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8402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1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德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淑亭本金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德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300元(户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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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德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0399957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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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黄桥镇十字南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