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3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8402号
案号
(2018)苏1283执1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德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淑亭本金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泰兴市长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德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300元(户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时间
2018-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德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703999578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兴市黄桥镇十字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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