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元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7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7民初1314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翁四姣、向元武共同给原告向岩成赔偿杉树林因火受损的经济损失651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向岩成已经预交),由被告翁四姣、向元武负担。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