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文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2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21)湘0522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长明、何文莲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孙娜娟支付人民币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娜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被告孙长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