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文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2民初1253号
案号
(2021)湘0522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长明、何文莲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孙娜娟支付人民币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娜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被告孙长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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