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俊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7********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7民初1045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颜俊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昊成借款本金71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1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被告颜俊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