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2145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兆广、顾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05726.5元,利息、罚息、复利13912.37元(截止2020年5月21日),合计119638.87元,及自2020年5月22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曹锦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兆广、顾建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4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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