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全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23刑初181号 |
案号 |
(2021)皖182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全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非法所得484000元,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