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凌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1民初2206号 |
案号 |
(2021)湘1021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凌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迪壹拜酒吧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7日,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6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迪壹拜酒吧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唐凌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