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32民初2326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到2017年6月20日欠息12324.17元,共计72324.1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所有利息,被告张现国、刘芬肖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万元及到2017年6月20日欠息382049.34元,共计2242049.3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所有利息,被告张现国、刘芬肖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李英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书号为:石房他证元字第3005584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清偿。四、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董常亮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书号为:石房他证元字第3005585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清偿。五、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王少彬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书号为:石房他证元字第3005583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元氏县常山酒业有限公司、张现国、刘芬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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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现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2554459948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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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宋曹镇西解村北高速引线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