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02********1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1809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同市路生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车款10080999.41元及违约金(以10080999.41元为基数,按2019年9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张文云、石敏、张文龙、刘兴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其5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586元,由被告大同市路生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文云、石敏、张文龙、刘兴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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