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1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382民初1152号
案号
(2021)湘1382执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付华、吴正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554101元(其中:结欠利息455696元,逾期利息98405元,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本息合计1354101元,后段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1.4‰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二、被告吴建华、袁小梅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建华、袁小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付华、吴正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87元,由被告吴付华、吴正香、吴建华、袁小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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