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2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祝平等共58人劳动报酬合计797920元(具体明细详见后附清单);二、被告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所欠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都尚城工程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祝平等58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9元,减半收取为5854.5元,由被告分界建筑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9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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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仁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141132402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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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15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