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02********5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21民初494号
案号
(2021)湘0921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黄正华6360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许建华赔偿黄正华20688.02元,剔除已赔偿的10000元,还应赔偿10688.02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黄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许建华负担281元,由黄正华负担1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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