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2********5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民初494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黄正华6360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许建华赔偿黄正华20688.02元,剔除已赔偿的10000元,还应赔偿10688.02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黄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许建华负担281元,由黄正华负担1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