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7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817号 |
案号 |
(2017)皖1525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欠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34645.92元,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和担保费1754516.1元,合计4389162.02元,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自2017年4月29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以2634645.92元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由被告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于结清代偿款时一并付清;三、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霍国用(2011)第1361号土地及房地权证霍字第20111135号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扣除上述第三项优先受偿价款后,被告张家荣、俞浩、刘书松、项昌金、华俊、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丰汇鳗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46480元,减半收取23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28240元,由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张家荣、俞浩、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书松、项昌金、华俊、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丰汇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8-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