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3********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21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17)皖0521执1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被告马鞍山市宏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告马鞍山市宏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1476590.15元、利息110028.98元,合计1586619.13元;二、自2017年4月起,被告马鞍山市宏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每月2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1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2.02935倍计算罚息;三、上述欠款,还款顺序为先付本金,后付利息;四、本案诉讼费948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五、被告金召林、陶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三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还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同时对被告金召林、陶宏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东方城一区11-1503号房产及马鞍山市雨山区荷西嘉园4-205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