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2民初2265号
案号
(2017)皖1522执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勇偿还给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274491.84元;二、被告刘先芹、霍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勇、刘先芹、霍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给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7449元;四、被告田勇、刘先芹、霍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给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的利息(以274491.84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三、四项判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9元,由田勇、刘先芹、霍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时间
2017-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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