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823********4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刑初289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0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游嘉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俊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肖涛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四、被告人蓝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修炜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对被告人游嘉俊、陈俊航、肖涛涛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游嘉俊、陈俊航、肖涛涛、蓝健违法所20得人民币47286.06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游嘉俊已退赔郑某4500元),返还被害人程同强1000元、扈远方6000元、杨松山7200元、郑某7400元、谈俊4000元、任某2000元,余下违法所得待公安机关查明被害人后某予以退赔。(五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游嘉俊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被告人陈俊航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被告人肖涛涛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蓝健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被告人修炜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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