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邝应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6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刑初字第101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恢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应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二、由被告人邝应勇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邝子蓉、王叔兰、邝乐怡、邝世璞医药费99 522.6元、住院期间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1 948元、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误工费1174.39元,合计126 364.99元,扣减被告人邝应勇已先行支付的300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