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邝应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6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永刑初字第101号
案号
(2021)湘1023执恢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应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二、由被告人邝应勇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邝子蓉、王叔兰、邝乐怡、邝世璞医药费99 522.6元、住院期间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1 948元、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误工费1174.39元,合计126 364.99元,扣减被告人邝应勇已先行支付的300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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