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7878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恢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9年8月23日,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合计6999062元(此前的利息已付清),此款两被告保证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系承兑汇票),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万元,余款2999062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未付工程款本金需自2019年8月24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本金占用时间据实计算),所有利息在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后一并付清。二、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两被告于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17元,由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的61434元予以退回,两被告于本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30717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234503);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1450元,合计26450元,由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于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4四、担保人朱文堂、刘翠萍、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两被告及担保人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在两被告及担保人违约之时就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及担保人,届时案涉工程款自2019年8月24日的计息标准调整为月利率1.5%。六、待被告及担保人履行完毕第一期付款义务后,原告即申请解除对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赛勒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七、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翠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933198308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河失镇城黄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