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习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2民初2212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宫尚兵5132180.68元;二、驳回原告宫尚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宫尚兵负担25元,由被告张习文负担4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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