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和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2民初2001号 |
案号 |
(2021)皖0222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和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美金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范美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朱和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4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