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2民初4330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胡书畅与被告许丹丹自愿离婚;2二、位于明光市万豪小区8栋一单元601室房屋归原告胡书畅所有,下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胡书畅承担,原告胡书畅补偿被告许丹丹房屋折价款1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三、原告胡书畅于领取调解书时将两条细的金项链,一个镶黑色宝石金坠子,一个小天使金坠子,一个四叶草金坠子,一副四叶草金耳环,一个金戒指给付被告许丹丹;四、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书畅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