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8********7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8刑初26号
案号
(2021)湘0528执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成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成勇的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明、张永吹因刘小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2151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256222.9元,被告人肖成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龙共同赔偿15287.1元(已核减李海龙原已支付的50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玉林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6896.6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61281.7元,被告人肖成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龙共同赔偿5614.9元(已核减李海龙原已支付的10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英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9754.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7773.8元,被告人肖成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龙共同赔偿1980.7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海林、刘春叶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房屋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39139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279363元,被告人肖成勇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龙共同赔偿112035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吹、张秀明、唐玉林、李文英、达海林、刘春叶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娇玲、刘春丰、何芳、唐方启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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