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814号 |
案号 |
(2021)湘0423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眭培泽借款本金15 000元,利息14 333元(2015年4月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及2018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原告眭培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被告眭培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