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国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21********5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21刑初115号
案号
(2021)湘0721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军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仪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潘仪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丁亚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决定;被告人丁亚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鲍思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余国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与本案犯罪无关的部分财产,依法予以返还;追缴被告人鲍思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潘军华邮政银行卡现金28 1400元冲抵其罚金;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潘仪静现金及建设银行卡资金,超出潘仪静罚金的部分,予以返还。对本案已扣押的财产中,依法没收、返还财产的明细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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