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3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5924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峰183275.68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2020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85%计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2008.5元,由被告吴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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