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21民初4276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超偿还原告李云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合法利息[其中,1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同日2笔)分别从2018年5月12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12月1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贾超偿还原告李云借款本金36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2元,由被告贾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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