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4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斌、张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姚本胜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22日利息45000元、2018年9月23日起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本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32元,由原告姚本胜负担332元,被告范斌、张媛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