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丽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2211号 |
案号 |
(2021)皖0223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丽英、戴红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秀兰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3年6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扣除已支付利息3200元);二、驳回原告张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戴红桃、朱丽英共同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