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1民初1912号 |
案号 |
(2021)湘0721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0 000元,并支付利息55 484.36元(含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二、若熊英到期不能履行前款债务,则以庐山市强超船舶设备修理部所有的抵押给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船舶(船名:赣九江采3055,船舶登记号:350319000003,船舶识别号:cn2002629403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由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庐山市强超船舶设备修理部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熊英追偿;三、邹超、邹次祜、熊铁成对熊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邹超、邹次祜、熊铁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熊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 754元,减半收取6 87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1 877由熊英、邹超、邹次祜、熊铁成、庐山市强超船舶设备修理部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