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1********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4民初1670号 |
案号 |
(2021)湘0724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元,支付2020年7月13日前尚欠利息111343元,并按月利率7.59‰支付2020年7月14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厂房、附属设施(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湖南临澧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三、鲁忠、黄伟、王昌贵、万洪文、邹立林、文先明对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追偿;四、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忠、黄伟、王昌贵、万洪文、邹立林、文先明分别享有的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250万、50万、50万、50万、50万、50万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4700000元最高额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鲁忠、黄伟、王昌贵、万洪文、邹立林、文先明有权向其追偿;五、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支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91元,减半收取22646元,由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鲁忠、黄伟、王昌贵、万洪文、邹立林、文先明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