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9********0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82民初4602号
案号
(2021)皖1282执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翁素云、宋军、王银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安徽省界首市畅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欠原告山西14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179960.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43元,减半收取423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翁素云、宋军、王银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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