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1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6619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倩倩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武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