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俊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3741号 |
案号 |
(2021)皖0223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俊俊、曹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叶云飞借款人民币47420元;二、被告董思兵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骆俊俊、曹春华、董思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