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1********4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1民初1244号 |
案号 |
(2021)皖1181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山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被告吴萍已经给付原告的利息2400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王国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吴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