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1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1640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潘国庆、吴启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罚息4758.9元(截止到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3日后的罚息,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4.53,自2020年3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孙伟、姚先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驳回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元,由潘国庆、吴启菊、孙伟、姚先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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