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1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4民初1832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成超、唐波欠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的逾期利息82.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6万元,该款唐成超、唐波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577930.62元(其中77930.62元为法院冻结款由法院直接划拨)、2016年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前各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按年率24%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芜湖新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传义、卞水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唐成超、唐波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马鞍山国元典3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拍卖、变卖唐成超、唐波拥有的芜湖新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四、若唐成超、唐波未按约履行,则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诉讼费214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80元,由唐成超、唐波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