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6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3878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联众叉车有限公司、汪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700798.07元、利息13244.43元(截止2020年9月9日),并以本金700798.07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7500元。如被告泰州联众叉车有限公司、汪丽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4息。案件受理费11116元,依法减半收取5558元,财产保全费4178元,合计9733元,由被告泰州联众叉车有限公司、汪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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