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8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3民初547号 |
案号 |
(2021)苏1203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建、黄小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许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23820元;二、被告袁慧、卢霞、朱阿明、栾建萍对被告朱建、黄小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慧、卢霞、朱阿明、7栾建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黄小玲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10元,由被告朱建、黄小玲、袁慧、卢霞、朱阿明、栾建萍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